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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6-10-15 12: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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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

 

为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就选派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出国留学人员”)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出国留学人员选派须遵循“按需选派、德才兼备、学用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业务骨干出国深造,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医疗、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选派要求

(一)选派类别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得到国家或我省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得到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提供部分资助;或我校因教学、医疗、科研等需要公派出国的访问学者、骨干教师等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包含赴国外攻读学位的教师。

资助教师出国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二)选派条件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执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山西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执行《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办法》。

3、我校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在校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讲师或硕士、副教授及以上学历职称。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的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4、我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掌握所留学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强。出国人员的外语水平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除外语专业以外,一般不资助非英语语种的人员出国。

5、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

6、我校公派的教师出国进修时间: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36个月,访问学者一般为612个月。访学的学校或单位需在世界排名前200名以内的高水平大学,或在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科研机构。期满回校后在校服务期不少于5年。

7、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在国外留学。

(三)选派程序

1、公派出国必须先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所在学院(系、部)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外事处,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外事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我校资助公派教师申请材料包括:

①出国申请1份(写明个人简况及教学科研情况,明确拟出国时间、出国任务、所赴国家及单位、经费渠道等);

②根据选派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派出国人员被国外机构录取或确定后,应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人员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人员服务期限等。公派出国人员的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学校外事处指导并协助公派出国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及待遇

(一)留学人员的管理

1、公派出国人员到达留学国家的十日内应到我国驻外领使馆教育处(组)报到,并定期与我校外事处和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2、所在单位要主动关心教师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其科研进展,把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向留学教师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3、学习访问期间,须以长治医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以上相关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回国后为本专业或学科教师作学术讲座1场。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公派出国人员协议书》之规定。

(二)出国人员的待遇

1、获国家、省、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在6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相应国家全额工资待遇,不享受校内绩效工资。经学校同意延期者,延期期间其工资待遇全额由学校代为保管,待出国教师回国工作后再予发放。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超过1个月者(不含1个月),超出期间的工资停薪不补。

2、公派按期回国人员(含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考核合格。

3、获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境前在国内参加语言培训期间的费用,按学校教师国内外出培训的规定解决。在省内接受培训者按车船、住宿的实际票据报销。

4、享受全额公派留学的教师,其学费、生活补助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获相关部门等项目资助的公派留学教师,其出国留学的学费、差旅费等从所拨付的项目资助金额中支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支付部分访学补贴,用于资助其住宿、交通及伙食等开支,支付时间同以上工资享受时间相等;学校依据对留学教师的完成任务考核结果报销一次往返机票。

6、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的待遇,比照本条第5款。

7、除以上规定外,我校不支付在外学习期间的其他费用。

8、本规定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其工资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核按在职在岗人员对待。

(三)延期的规定

1、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批准。本校资助的公派人员延长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为6个月,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国家或山西省公派的出国人员申请延长在国外的期限,按照相关机构规定办理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2、申请延期回国的,1个月内免报批。超过1个月者,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有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和外事处,由所在部门(单位)通知本人。

3、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人员,超期3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其配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去留)。

四、其它

1、本办法由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治医学院

                                               20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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