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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报备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12-06 12: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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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备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单位(部门):

为切实加强内部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印章管理制度,内部印章审批使用规范有序,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单位(部门)在1215日前向学校报备印鉴管理的相关制度,上报制度涵盖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内部单位(部门)印章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统一审核,报校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党委(院长)办公室发文方可启用。

二、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实行党政印章用印审批和印章保管分离,各级党政负责人负责用印审批,本单位(部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专管员必须为中共党员,要严格对印章专管员的培训教育。

三、印章使用要规范审批程序留有痕迹,自201711日起统一在学校办公室机要科领取用印登记簿,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用印登记簿年底交校档案馆统一归档,以备核查。

四、印章专管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提交申请并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

六、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院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各部门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予各部门所使用的,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若未经学校授权对外使用,因印章所属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校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接到本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好《印章专管员信息表》,将印章管理纸质制度经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后,一并交办公室机要科备案。联系人:冯惠,联系电话:0355—3151611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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