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保证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教职员工、医护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的要求,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我院年满18周岁的教职员工、医护人员和在校大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及每个党员要积极主动地通过正面教育、通过树立党组织和党员的形象、通过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激发党外群众、团员青年的入党愿望,调动他们的入党积极性,激励他们的入党热情。同时,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增强他们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支持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支部在对要求入党并递交了申请书的教职员工、医护人员和在校大学生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从中认真挑选一批相对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出入党积极分子,并确定二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经提出入党申请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属于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以及工作表现好的教职员工、医护人员。在校大学生要求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不能列为积极分子。 第九条 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重点是提高积极分子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 (1)组织党章学习小组,建立学习制度,坚持不懈抓教育;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分期分批选送他们到党校学习,每学年要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时间一般为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共产党宣言》等。使其了解掌握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牢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经考试、综合考察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3)党支部建立定期谈话制度,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提出鼓励、希望和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向党支部至少交一份思想、工作、学习汇报。 (4)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的一些活动,并分配一些社会工作,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注意在实践中培养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和教育,可从中选择优秀者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确定重点培养对象的程序是:在团组织推荐、班级推荐、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名单,报党总支审定。 第十一条 重点培养对象必须是迫切要求入党,对党认识正确,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在群众中享有一定的威信,属于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属于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教学医疗第一线的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医护人员,积极申请入党且工作积极者。 第十二条 做好对重点培养对象的考察,重点是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1)重点培养对象每半年向党支部交书面思想汇报至少一份,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2)党支部对每个重点培养人进行考察,鼓励其发扬优点和成绩,客观地找出其缺点和不足,进行专门帮助,必要时可召开党小组、党支部会议进行帮助。每学期由党支部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的考察记录栏中。 (3)党组织要教育重点培养对象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的忠诚,端正入党动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十三条 从积极分子到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成熟的,党支部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在团组织推优、班级推荐、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名单,报党总支审定。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必须入党动机端正,经过学院党校集中党课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未经党校培训者,不能发展入党;团员青年应有团组织的推优意见,未经团组织推优者,不能发展入党。教职工、医护人员发展对象应当是教书育人、服务人民,积极完成单位所交给的各项任务,政治审查合格并基本符合共产党员条件者,学生中的发展对象其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前60%以内,本学年内各课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1)党支部要给发展对象确定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党员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组织和被介绍的同志都负有重要的责任,要认真帮助入党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同时要认真考察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对他们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2)吸收发展对象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党内的其他有关活动。 (3)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深入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党总支每半年向组织部报一次发展党员计划,不列入发展计划的不发展。 第十七条 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的程序: (1)党支部在团组织推优、班级推荐、听取入党介绍人、党员讨论及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发展人员名单,报党总支审定。 (2)党总支根据党支部拟发展人员名单,确定党总支拟发展计划人员名单,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3)组织部制定全校发展计划,经党委同意,报省高校工委批准。 (4)组织部批复各总支、直属支部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党总支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本、专科学生发展党员的比例原则按学生人数的7%—8%测定,其党员数到毕业时达到学生总数的25%---30%。发展教职员工、医护人员党员重点要吸收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九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其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应根据党员的条件进行,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政治立场是否坚定;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态度如何;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品德是否优秀;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清正廉洁;是否严格遵守纪律;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是否具有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协作的精神;能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本职业务、学习成绩是否优良;社会公益性服务工作是否积极;能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等。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长治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必须准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5、政治审查综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结论、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学习方面的情况、党支部考察情况及党支部讨论意见; 6、学生的学习成绩单; 7、党校培训登记表; 8、团支部推优材料表。 第二十二条 严把预审程序关。要坚持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组织部三级审查制度,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进行预审后按规定的程序送交党总支、党委组织部进行层层审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才能讨论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入党介绍人要认真负责地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把好《入党志愿书》的填写关。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首先,申请人应汇报本人简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主要工作成绩、缺点、不足,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其次,介绍人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说明培养过程、主要优缺点和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表明自己意见;第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第四,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第五,申请人表态;第六,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应注意的事项: 1、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或者申请人、介绍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 2、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少数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如正式向党支部提出对新党员同意与否的个人书面意见,则应统计在票数内。 3、支部大会讨论新党员,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为把好审批质量关,支部大会讨论入党时,讨论一个表决一个,不能集中讨论、集中表决。讨论时应做详细记录。 4、在讨论时,党员意见发生分歧,则应根据意见的大小和人数多少,由支委会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休会。 5、大会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表决按应到人数计算票数,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通过为有效。党员弃权,在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党员不应随便放弃自己的表决权。 6、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认真整理有关材料,经审查无误后,于一周之内上报党总支审查。 支部大会决议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本人、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审查情况及结论,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3、党支部的名称、支部书记的签名(盖章)和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第二十一条中所列各种材料上报所在党总支。 临时党支部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但无权接收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在审查(审批)前,党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表明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党总支在审查(审批)时,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党总支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应写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人数。并注明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负责人签名,加盖党总支印章。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组织部要认真负责地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召开部务会议提出审批意见,然后报党委审批。 审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在“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填写批准时间,并加盖党委印章和党委书记印章。党委组织部将批准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和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新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支部大会决议超过六个月尚未审批的,要退回原总支和支部复议,然后书面上报复议意见,并报请党委再行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还未予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1、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培养、考察。 2、没有参加过党章培训班集中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 3、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4、《入党志愿书》填写不清、不全、材料不齐。 5、没有政审或政审不清。 6、不了解或不懂得党的基本知识。 7、入党动机不纯、对党认识不清。 8、本单位多数群众反映不够党员资格。 9、暂不具备党员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要在党委批准新党员后一个月内举行入党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会场要庄重、严肃、朴素,要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横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继续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考察教育,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三个月将自己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本职工作、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汇报。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三个月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进行帮助教育。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离退休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新的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正按《程序》的规定进行办理;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整理详细的报告,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一并逐级报审。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联系人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上报审批。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申请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按《程序》要求归档。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重要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写入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对象等四支队伍建设情况,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附属医院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
| 版权所有:长治医学院组织部 |
|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 电话:0355-3033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