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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卫生计生委《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卫生人才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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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卫生人才暂行办法

晋卫人发〔2017〕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卫生人才,提升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把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着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各用人单位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大胆探索,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以高精尖缺人才为重点,让更多的卫生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二、开辟人才招聘绿色通道。每年应定期组织赴省外知名医学院校现场招聘硕士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进一步优化招聘流程、缩短招聘周期提高招聘效益;对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可采取考核考察的办法直接聘用,并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设置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和聘用专业技术职务。

三、拓展多样化的柔性引才引智渠道。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以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各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依托合建重点实验室、国医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诺贝尔奖获得者工作站等方式,着力引进国内外一流的专家及团队;保障领衔专家在科研经费支配、研究路线决策、资源调动、团队选聘等方面给予自主权;对有助于引进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重点学科的高精尖缺卫生人才,用人单位可比照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专项支持政策实施精准引进。

四、完善人才经费投入机制。各单位每年要按照不低于业务收入的1%,单列人才专项经费,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使用、帮扶激励、科研资助、研修培训等;引才费用可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科研经费结余可用于引进人才,可从财政投资的教育和科研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急需人才的全职引进支出和柔性引进支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逐步建立以人才引进单位为主、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元化人才经费投入机制。

五、建立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对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以及为我省卫生与健康事业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对引进的省外“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在调入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2级,并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薪级;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可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六、实行人才专项补助政策。在省财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成功引进驻晋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每月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津贴,柔性引进的可根据其在晋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对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用人单位可实行年薪制,或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1.5倍核定绩效工资;对全职引进的其他优秀博士毕业生和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硕士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引进其他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参照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最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

七、健全利益回报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和技术专利、知识产权激励制度,支持引进人才按照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贡献,参与利益分配;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签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协议,依法保护引进人才享有知识产权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人才及团队,分配奖励要向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倾斜。

八、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引进专门从事医学科研和实验专业的人才,可申请设置专门岗位聘任,解决科研型人才的职称评聘问题,畅通晋升渠道;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总量、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可以使用周转编制,并根据其专业经历、技术贡献等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聘任相应特设高级岗位;对引进有突出贡献并有相应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可聘为单位的班子成员或科室主任。

九、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可在省内自愿选择中小学校就读,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好随迁配偶的工作问题,暂时未落实的,自引进人才入职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等,为人才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暂时无法设立的,可以单位名义为引进人才租赁房屋,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可随时到干部保健门诊就诊,用人单位应每年为其安排一次标准不低于2000元的健康体检,并鼓励为其父母、配偶、子女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十、积极开展人才交流合作。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业委员会、学会协会等,承接大型学术会议,在晋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鼓励与海内外知名医疗和科研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海外人才,着力打造区域化、国际化引才平台加强与晋籍、在晋工作过或与省内有合作关系的高层次专家的联系沟通,建立晋籍高层次人才项目库、专家库、成果库,充分发挥晋籍卫生人才在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中的拓展作用;对回省内应聘就业、创新创业、指导讲学、洽谈合作的省外各类优秀人才,可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

十一、建立领导联系人才工作制度。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要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一对一”的联系,及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高层次人才座谈会,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发挥专家智库作用;要坚持留人与留心相结合,着力营造开放包容、团结和谐、坦诚共事、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进修培训、休假疗养、医疗服务等制度,增强各类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十二、强化考核奖励。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情况、投入经费等指标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对取得重大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在引才引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引才队伍建设。各单位要设立专门从事引才引智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好、服务能力强的专门人员承担引才引智工作;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培养造就一支具有战略思维、熟悉人才政策、具备专业素质的引才引智队伍。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引才引智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大力宣扬引进人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营造引进人才、尊重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形成人才大量引进、成果竞相迸发、群众广泛受益的生动局面。

十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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