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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8-10-25 17: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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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晋国资发〔2017〕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人才强省战略,调动省属国有企业广大科技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资〔2016〕5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科技研发人员(以下简称研发人员)激励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引领,以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契机,以健全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激励政策为抓手,精心打造省属企业“一流”人才环境,激发广大研发人员创造力、向心力,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快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导向原则。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使研发人员收入与其创造的科学价值、效益价值紧密联系,切实构建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坚持正向激励和增量激励为主的原则。激励水平应与激励对象业绩挂钩,强化中长期激励,突出业绩贡献;以创造的增量价值作为激励来源,并以利润效益增量为主,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三)坚持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物质收入激励的同时,注重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大力表彰创新业绩突出的研发人员,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创造力和向心力。

(四)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鼓励企业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三、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建立与研发人员岗位性质和特点相适应,与其业绩、研发成果相挂钩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岗位工资

根据岗位对研发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工作能力素质,以及工作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确定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可一岗一薪,也可一岗多薪。岗位工资标准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企业承受能力,企业其他岗位类别人员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

(二)绩效工资

根据研发人员的岗位性质和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绩效工资可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可以基本工作量为依据,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或以前三个年度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超过正常工作量以及专利、发明、设计创新等研发成果确定。

(三)分类实施

根据研发人员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实施分类调节、分类激励。可按基础研发、工程技术、技术服务、研发与管理“双肩挑”等分类进行调节。

1.基础研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任务进度奖﹢成果转化奖;

2.工程技术: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节支提成﹢项目收益提成;

3.技术服务:岗位工资(或底薪)﹢绩效工资﹢提成;

4.研发与管理“双肩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任务进度奖﹢成果转化奖。

(四)科学合理确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岗位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1.研发人员可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项目申报成功率、研发项目阶段成果达成率、研发成本控制率、项目开发完成准时率等指标;

2.设计人员可采用设计方案采用率、方案设计周期、项目计划完成率、设计成本降低率、设计完成及时率、设计服务满意度等指标;

3.研发与管理“双肩挑”人员可采用项目开发完成准时率、研发成本控制率、新产品投资利润率、新产品利润贡献率、研发成果验收合格率、科研项目申报成功率等指标。

四、建立健全对研发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为使研发人员关注长远利益,切实构建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对研发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

(一)实施范围

1.省属科技型企业;

2.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省属企业。

(二)激励对象

1.省属科技型企业,应符合晋财资〔2016〕58号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2.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省属企业激励对象为:企业研发人员以及通过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企业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三)激励方式

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大、中型企业不得实施期权激励)、科研成果作股等股权激励方式,也可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激励方式。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激励对象,有针对性的创新设置符合企业产权结构特点的其它激励方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的报批

省属企业总部是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1.省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方案,按照晋财资〔2016〕5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报批;

2.已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省属企业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省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制订、实施、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晋财资〔2016〕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研发人员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五、完善研发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和奖励机制

(一)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转化净收益情况,可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或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二)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研发人员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作价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

(三)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4.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本意见中有关股权激励的份额(数量)、分红激励提取净收益分配比例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资〔2016〕5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或奖励。

六、进一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创新“引进、留用”人才机制,打造“一流”人才环境

(一)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比例

鼓励省属大、中型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增幅一般应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到2020年研发投入占比达到营业收入的3%以上;鼓励企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企业财富。

(二)对标一流,设立人才专项基金和特殊奖励基金

面对人才竞争激烈和人才流动性强的市场环境,在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取得科研成果特殊奖励等方面,领先或看齐全国一流人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争取财政科研经费补助资金,用足用好人才引进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1000万元/年”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基金;“1000万元/年”后备人才培养基金;“1000万元/年”优秀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奖励基金。鼓励企业对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予以重奖。

(三)积极探索人才评价机制

在发挥好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的基础上,要依据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取消附着在职称评审上的一切非专业条件,主要根据研发转化情况,对人才进行评价,使其能够为企业创造效益的真实能力与其所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相适应。建立健全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位体系,如首席专家、资深专家、首席技师等,构建研发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使其有成就感、荣誉感。

(四)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积极实施人才柔性引进战略。对拥有科研学术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人才,除正式调入外,还可通过项目合作、参与技术攻关、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和兼职、临时聘用、借用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大力引进企业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要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鼓励企业高薪金、高激励吸引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以及“晋商晋才”到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

(五)创新留用人才机制

企业要用心营造“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事业留人”,就是要依托产业聚集人才。企业要坚持把各类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成长发展与企业产业开发相结合,引导各类人才把心思和精力用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大优势产业、打造新兴产业上来,让他们在事业上有成就感;“待遇留人”,就是要加大投入留住高层次人才。既要建立健全分配激励和人才奖励制度,又要给予较优厚的生活待遇。想方设法解决好其配偶子女就业、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需求,落实高层次人才入晋“绿卡制度”各项优惠政策,努力营造人才安心创新创业的小环境,以最大的诚意留住人才。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完善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关系到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广大研发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企业进一步完善科技研发人员激励机制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公开透明

1.企业在对研发人员实施激励和奖励时,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公开考核办法、考核结果、运作程序等内容。

2.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实行激励分配的相关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包括研发人员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总额,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者分成涉及的研发人员人数及其条件、股权数量、比例或奖励金额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年报实施审计时,应当对企业相关激励分配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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